您现在的位置|盐田港集团2014年度报告

五、重要事项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无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2.公司股东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批准了公司章程修订案,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文

修改为

1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十二)决定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中国大陆)境外投资项目;
    3、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进行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依照《公司法》、《国资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十二)决定公司及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主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2、在境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
    3、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不绝对控股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进行的投资项目。

2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公司法》和出资人有关规定行使的职权: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包括本企业内部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企业投资);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公司法》和出资人有关规定行使的职权: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本企业内部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企业投资);

3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公司法》和出资人有关规定行使的职权:
    12、决定公司主业范围内的以下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
    其中,公司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公司法》和出资人有关规定行使的职权:
    12、决定公司主业范围内的以下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
    (3)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公司绝对控股的项目。
    其中,公司投资额度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4

    第六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二)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2、决定公司以下主业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其中,公司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第六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二)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2、决定公司以下主业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5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属企业行使以下职权(依照本章程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事项除外):
    (十)审议批准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并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所属企业行使以下职权(依照本章程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事项除外):
    (十)审议批准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其中,公司投资额度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6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对公司所属企业行使以下职权(依照本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除外):
    (六)批准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其中,公司投资额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决策后报出资人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对公司所属企业行使以下职权(依照本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除外):
    (六)批准公司所属企业的以下投资项目:
    1、港口(含码头及陆域工程)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
    2、临港配套产业项目,公司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   

 

(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变动如下:

2014年2月,彭洪波同志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4年3月,陈德云同志任公司工会主席,张林友同志不再担任公司工会主席职务。

2014年4月,陈德云同志任公司董事,张林友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公司经营范围没有发生变化。

(四)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融资行为、重大或有事项等

1.重大投资行为

报告期内盐田港集团实现总投资181,172万元,其中完成黄石棋盘洲港重大股权投资35,000万元,为集团公司布局长江经济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2重大融资行为

(1)报告期内,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取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信用贷款456,413,599.50元,截止报告期期末累计贷款本金574,213,103.50元,贷款期限为14年(自首次提款日始至该首次提款日的第14个周年日的前一日止),贷款利率为5年期基准利率下浮5%。

(2)报告期内,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湘潭四航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支行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二支委借字第003号),湘潭四航建设有限公司取得该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总额人民币55,600,000.00元,年利率为5.7%,贷款期限为36个月。

3.重大或有事项

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盐田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担保事项说明

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

被担保单位性质

期末担保总额

担保期

被担保单位现状

深圳市盐田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联营公司

人民币1.4亿元

注1

正常运营中

深圳市盐田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联营公司

人民币2.8亿元

注2

正常运营中

深圳市盐田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大铲湾现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联营公司

港币1.05亿元

注3

正常运营中

(1)担保期为2012年12月至被担保人最后一笔债务届满日后两年,目前大部分已经提款。

(2)担保期为2013年5月至被担保人最后一笔债务届满日后两年,目前大部分已经提款。

(3)担保期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所对应的最后一笔债务/融资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目前大部分已经提款。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15 年1月30日,股份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盐田坳隧道取消收费的决议》,批准惠盐公司负责经营的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开放路段(主要是盐田坳隧道)取消收费。

盐田坳隧道剩余收费年限为6年多,盐田坳收费站是深圳市内唯一开放路段收费站,近几年来,深圳市、盐田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取消盐田坳隧道收费,以改善盐田片区交通环境,促进片区经济发展。深圳市政府以经济补偿方式取消盐田坳隧道收费将有利于改善盐田港交通疏运条件,提升港区综合竞争力。盐田坳隧道于 2015年2月1日零时起取消收费,深圳市政府支付惠盐公司补偿款(含税费补偿)人民币约16,771万元。

盐田坳隧道取消收费将使本公司2015年合并营业收入减少约4,100万元,获得深圳市政府补偿将使本公司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增加约2,000万元(以上为初步测算数据,最终以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亏损和重大损失。

(六)企业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七)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事项发生。

0